公司团建期间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骗取工亡保险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符合工亡认定条件且无欺诈行为,则不属于骗取工亡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公司团建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若团建活动是公司组织、与工作存在关联性(如团队建设、业务拓展训练等),且猝死与活动本身无直接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强制高强度运动导致),则可能被认定为工亡。此时,家属依法申请工亡保险待遇是合法权利,不存在骗取行为。
若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则可能构成骗取工亡保险
若家属或相关人员通过伪造证据(如虚构活动性质、篡改死亡时间等)、隐瞒关键信息(如死者本身患有严重疾病且未如实告知)等手段,试图使不符合工亡条件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亡,从而获取保险待遇,则属于骗取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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