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取得虚开又对外虚开怎么定性虚开金额-孙璐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合同纠纷

对于既取得虚开又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在定性虚开金额时,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1. 虚开金额的认定原则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司法解释,虚开发票的金额认定以实际虚开的税款数额为核心,包括:
  • 对外虚开的金额:即行为人向他人虚开发票的金额(含税额),直接计入虚开总额;
  • 取得虚开的金额:若行为人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且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则该部分金额也需计入虚开总额(但需注意与对外虚开金额是否重叠)。

关键点:若同一笔资金或业务同时涉及“取得虚开”和“对外虚开”(如“循环虚开”),需避免重复计算,以实际虚开的税款数额为准。

  1. 具体情形下的金额定性

    • 情形一:单纯“取得+对外”虚开,无真实交易
      若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取得虚开发票,再对外虚开发票(如“空转”资金),则:

      • 对外虚开金额:以全部虚开发票的税额计算;
      • 取得虚开金额:若用于抵扣税款,需与对外虚开金额合并计算虚开总额(但司法实践中可能以“对外虚开”为主罪,取得虚开作为量刑情节)。
    • 情形二:部分真实交易与虚开混合
      若行为人存在真实交易,但通过虚开发票扩大抵扣或骗取退税,则:

      • 对外虚开金额:仅计算无真实交易部分的虚开发票税额;
      • 取得虚开金额:仅计算超出真实交易部分的虚开发票税额(如多开进项发票)。
  2.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

    • “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但需结合资金流、货物流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开;
    • “数额较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 从重情节:若行为人同时涉及“取得”和“对外”虚开,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行为严重”,量刑时从重处罚。
  3. 风险提示与建议

    • 刑事风险:虚开发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需严格避免任何形式的虚开行为;
    • 合规建议: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发票审核制度,确保“四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避免因虚开发票被追究刑事责任;
    • 自查整改:若已涉及虚开行为,应立即停止并补缴税款,争取从轻处理(如自首、立功等情节)。

总结:既取得虚开又对外虚开的金额定性,需以实际虚开的税款数额为准,结合行为模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综合判断。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以便进一步分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