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怎么认定-常虎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经济纠纷

虚开专用发票的发票金额认定,通常以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但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目的及实际交易情况综合判断。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1. 直接以票面金额认定
    若虚开行为仅涉及伪造或非法取得发票,且发票本身载明的金额未被篡改(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真实发票后虚开),则直接以票面金额作为虚开金额。例如,甲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乙公司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写金额100万元后开具给丙公司,此时虚开金额即为100万元。

  2. 结合实际交易情况认定
    若虚开行为伴随部分真实交易,但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需区分两种情形:

    • 金额虚增:发票金额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以虚增部分作为虚开金额。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实际金额为50万元,但开具金额为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为30万元。
    • 金额虚减:发票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的,若行为目的是逃避税收(如少缴增值税),可能以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金额的差额作为虚开金额;但若行为目的是其他非法目的(如骗取出口退税),则需结合具体目的认定。
  3. 无实际交易时的全额认定
    若虚开行为完全无实际交易背景(如“空转”“走票”),则以发票上载明的全部金额作为虚开金额。例如,甲公司为帮助乙公司虚增成本,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开具金额为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即为200万元。

  4. 特殊情形下的金额认定

    • 多次虚开累计金额:若行为人多次虚开发票,需将各次虚开金额累计计算。例如,甲公司在一年内分三次向乙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分别为30万元、50万元、20万元,则累计虚开金额为100万元。
    • 共同犯罪中的金额分担:在共同虚开犯罪中,各行为人可能对全部虚开金额承担责任,也可能按分工承担部分金额。例如,甲公司负责伪造发票,乙公司负责开具发票,丙公司负责接收发票,若三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则可能均对全部虚开金额负责;但若能证明某公司仅参与部分环节,则可能按其实际参与金额认定。

实务提示:虚开专用发票的金额认定是刑事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需结合发票真实性、交易真实性、行为人主观目的等综合判断。若涉及复杂交易结构或金额争议,建议提供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