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需要什么措施-郑健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取证工作,尤其是电子数据取证,是一个既复杂又精细的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和技术规范。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取证措施,供您参考:

一、严格依法取证

  1. 取证主体: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取证活动,应选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调查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配合。

  2. 取证程序: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区分不同阶段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并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材料。例如,调取、勘验检查或鉴定电子数据可在初步核实阶段进行,而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则必须在立案调查后进行。

  3. 取证内容:取证时,应分析信息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依法调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避免取证范围扩大。同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及时退还或销毁。

二、“一体收集”优先

  1.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如果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尽可能扣押,并按要求及时封存,确保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2.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可利用只读、克隆、校验、镜像复制等无损技术进行现场提取,但不得对涉案电子设备或系统进行任何修改操作。

  3. 其他固定方式:在既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又不能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可采取打印、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及取证过程。

三、全面及时取证

  1. 全面收集: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信息,包括被修改或删除的隐藏数据及痕迹。

  2. 及时取证:电子数据具有易改变性和易灭失性,因此必须及时收集和固定。对于动态电子数据,如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尤其要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提取、固定。

四、坚持全程留痕

  1. 制作取证笔录:依法制作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搜查、勘验检查等取证笔录,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并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2. 邀请见证人:搜查、查封、扣押、收集提取以及勘验检查电子数据时,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3. 同步录音录像:对电子数据取证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取证活动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概括起来,取证工作需要严格遵循法律和技术规范,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全面性。希望这些措施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