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户口转走的原家庭孩子在三轮土地承包中算不算承包成员”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是一个相对复杂且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并非仅仅基于户口的迁移情况,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户籍状况、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
户籍状况:虽然户口迁移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即使孩子的户口曾经迁出,但如果后来又迁回,并且符合其他条件,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生产生活状况:孩子是否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也是认定其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如果孩子虽然户口迁出,但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生活、学习,或者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着紧密的经济联系,那么其成员资格应当得到认可。
生活保障状况: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认定成员资格的关键因素。如果孩子虽然户口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生活来源仍然主要依赖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那么其成员资格也应当得到考虑。
结合您提到的“三轮土地承包”的情况,如果孩子的户口在土地承包期间曾经迁出,但后来又迁回,并且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们在理论上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承包成员。然而,具体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承包成员,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或村民自治章程来确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规定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我建议您在具体操作中,先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然后咨询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更具体的解答。如果发生争议,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