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家庭承包确权后,如果确权时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不是集体成员,在第三轮土地承包时,这两人的土地权益是否会被收回,取决于多种因素。
一. 土地确权与集体成员身份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在二轮家庭承包确权时,如果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不是集体成员,但这并不影响该家庭整体作为承包方的地位。确权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只要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土地承包合同真实存在,那么一般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二. 土地收回的情形
关于土地是否会被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土地可能会被收回: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方全户消亡或自然闭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及相关政策,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承包方全户消亡或自然闭户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如果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并经发包方同意,那么土地可以被收回。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将被依法收回并给予相应补偿。
三. 针对问题的具体分析
如果确权时两人不是集体成员,但仍是家庭成员:
如果这两人在确权后已不再是家庭成员:
四. 结论与建议
二轮家庭承包确权后,如果确权时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不是集体成员,在第三轮土地承包时,这两人的土地权益是否会被收回,取决于他们是否仍是家庭成员、家庭是否继续承包土地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收回土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