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单方以情势为由变更行政协议-张万玺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单方以情势为由变更行政协议,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行政协议的性质与原则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属性。从合同性角度而言,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相对性原则等,这意味着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变更。行政机关作为协议的一方,也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否则会破坏协议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限制

情势变更原则在民事合同领域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然而,在行政协议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因为行政协议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订立协议时就已经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了综合考量,并且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轻易允许行政机关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变更协议,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行政协议的严肃性。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法定情形

虽然行政机关不能随意以情势为由变更行政协议,但在以下一些法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

  1. 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如果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行政协议的履行无法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或者继续履行协议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例如,某市政府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用于建设一个化工项目。但后来国家出台了新的环保法律法规,禁止在该区域建设化工项目,此时市政府就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依法变更或者解除与企业的土地出让协议。
  2. 公共利益需要:当出现不可预见的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比如,某城市规划要建设一条新的地铁线路,需要征收某企业已经通过行政协议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此时行政机关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解除与该企业的行政协议,并对企业进行合理的补偿。
  3. 相对人严重违约:如果行政协议的相对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例如,某企业与环保部门签订了污水处理协议,但企业长期不按照协议要求处理污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环保部门就可以依法解除与该企业的污水处理协议。

相对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 行政复议:相对人可以在知道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行政诉讼:相对人也可以在知道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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