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中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效力大小-黄继虹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婚姻家庭

在解答您关于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效力大小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两种遗嘱形式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但它们的效力及适用条件存在显著差异。

公证遗嘱:

  1. 法定证据效力: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它具有最强的法定证据效力。这意味着,在法律争议中,公证遗嘱通常被视为最可靠、最不易被推翻的证据。

  2. 严格程序保障:公证遗嘱的订立过程需要公证员在场,并会进行录音录像,同时严格审查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这些程序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永久存档:公证机构会永久存档公证遗嘱,即使立遗嘱人或受益人手上的遗嘱全部灭失,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自书遗嘱:

  1. 形式简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它的形式相对简便,不需要经过公证机构的介入。

  2. 易产生争议:然而,自书遗嘱也更容易产生争议。例如,关于笔迹的真实性、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问题,都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

  3. 举证责任:在诉讼中,自书遗嘱的受益人需要额外举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这可能包括进行笔迹鉴定、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证明等。

效力对比:

  •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立遗嘱人同时立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且内容相抵触,那么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更强的法定证据效力和程序保障。

  •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后立遗嘱的情况。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立的遗嘱,如果立遗嘱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且多份遗嘱都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立,那么还是要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即通常以公证遗嘱为准。

具体案例: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王老先生夫妇在2016年立下了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小儿子继承。后来,在2018年,他们又手写了一份遗嘱,声称原先的公证遗嘱作废,房产由大儿子继承。当王老先生夫妇去世后,这两份遗嘱产生了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由于公证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立的,且没有后续的新公证遗嘱来推翻它,因此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综上所述,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通常优于自书遗嘱,特别是在涉及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然而,也需要注意到法律规定的变化和具体案例的特殊性。在处理遗嘱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