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退休后返聘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受伤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须发工资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关键点: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但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工资标准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返聘人员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
若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 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未进行必要培训等),需赔偿返聘人员因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即实际减少的收入);
- 若返聘人员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 若双方均无过错,可能根据公平原则由用人单位适当补偿。
- 关键点:
- 误工损失需返聘人员举证证明(如返聘协议约定的报酬、实际工作记录等);
- 若用人单位已为返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可由保险公司赔付部分损失。
建议:
- 返聘人员应保留返聘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以便维权;
- 用人单位应完善返聘协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工伤处理方式、报酬支付标准等),并考虑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 若对责任承担有争议,可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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