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可以找申请人了解情况的,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被申请人有权了解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复议机关或被申请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等方式查明事实。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向申请人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例如询问行政行为作出时的具体事实、证据依据等,以确保复议审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程序需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在联系申请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申请人的应对建议
总结:被申请人有权了解情况,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请人需区分合法调查与非法要求,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配合复议程序。若遇到具体操作问题,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