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已受理 受理期间要不要找被害人做笔录-邬正豪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已受理的受理期间,是否需要找被害人做笔录,需分情况讨论:

  1. 侦查阶段
    若案件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侦查人员有权对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这是法定取证程序,目的是固定证据、查明事实。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的陈述是认定犯罪行为、伤害结果的关键证据。此时,侦查机关通常会主动联系被害人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或嫌疑人一方无需自行安排,但可建议被害人如实陈述并保留相关医疗记录等证据。

  2. 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检察官需全面审查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若侦查阶段未充分取证或证据存在矛盾,检察院可能要求补充询问被害人。此时,被害人可能被再次制作笔录,但通常由检察院主导,嫌疑人一方无权直接要求被害人配合。若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陈述对案件有重大影响,可依法申请检察院调取相关笔录或要求补充侦查。

  3. 审判阶段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时,需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被害人出庭作证。若被害人此前未制作笔录或陈述存在争议,法院可能要求被害人出庭或补充笔录。此时,辩护律师可通过交叉询问质疑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但需基于合法程序,不得威胁或诱导。

实务建议:

  • 若您是嫌疑人或辩护人,无需主动联系被害人制作笔录,但可建议被害人保留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医疗记录等),并在律师陪同下向办案机关提交。
  • 若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性有重大影响(如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可依法申请调取被害人原始笔录或要求补充侦查,但需通过办案机关进行,避免直接接触被害人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 整个过程中,务必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的程序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反而损害案件处理结果。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