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询问被害人陈述必须做笔录吗-周庆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刑事询问中,被害人陈述原则上必须制作笔录,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定要求与程序规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2条,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需由被害人核对确认、签名捺印,并附有侦查人员签名,这是法定证据形式的要求。若被害人因伤情严重等客观原因无法签名,需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字,确保程序合法性。

  2. 例外情形与替代措施

    •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记录:在现场勘查、紧急追捕等突发场景中,若无法立即制作规范笔录,可先通过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固定陈述,但需在24小时内补办笔录并经被害人确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5条)。
    • 被害人无法配合的情形:若被害人因死亡、昏迷、精神障碍等无法作陈述,可通过询问目击者、调取监控等方式间接固定证据,此时无需被害人笔录,但需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 技术性替代手段:在被害人同意且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替代书面笔录,但需全程记录询问过程,并由被害人确认内容真实性。
  3. 未制作笔录的法律后果
    若未依法制作笔录,被害人陈述可能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被排除。例如,在某强奸案中,警方仅以口头记录被害人陈述,未制作笔录,法院最终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为由未采纳该陈述。但若存在其他证据(如伤情鉴定、监控录像)佐证,仍可能定案。

  4. 实务建议

    • 被害人角度:若遭遇询问未制作笔录,可要求侦查人员补正,或通过书面陈述补充证据。
    • 辩护人角度:可申请排除未依法制作的被害人陈述,或要求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侦查人员角度: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证据效力。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