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卖的方式实现赠与的目的能否追回房屋-何胡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房产纠纷

以买卖的方式实现赠与的目的,在房屋已经完成权利转移的情况下,通常不能随意追回房屋,但存在特定法定情形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或撤销赠与。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存在真实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

  1. 一般不能追回房屋

    • 当双方形式上采用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并无支付房款的意图,而是基于亲情、友情等无偿给予房屋时,该交易实质为赠与。根据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人完成赠与后,即房屋已经过户到受赠人名下,通常无权再向受赠人主张返还房屋。
    • 举例:老张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小张,但实际并无让小张支付房款的意图,则老张之后不能以此合同向小张追回房屋。
  2. 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并追回房屋

    • 法定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赠与合同约定(尽管本题中未附条件,但如合同本身有约定,仍适用此条),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房屋。
    • 穷困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若赠与后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活,赠与人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适当返还赠与利益,但这通常不适用于已经完成过户的房屋,除非能证明赠与行为直接导致了经济状况的显著恶化。

二、不存在真实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

  • 若双方确实存在房屋买卖的合意,只是以赠与的形式进行交易,实则属于买卖关系。此时,若受赠人未支付房款,赠与人(在此情境下实为卖方)有权依据买卖合同和法律向受赠人(实为买方)追讨房款,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要求返还房屋(如买方构成根本违约)。
  • 举例:老李与老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王支付定金后未支付余款,且老李并无赠与房屋的意图,则老李有权依据合同和法律向老王追讨剩余房款,若老王构成根本违约,老李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

三、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 根据法律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双方以买卖合同掩盖赠与的真实目的,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一方以买卖合同为由要求支付房款或返还房屋,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如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等。

综合建议

在处理以买卖方式实现赠与目的的问题时,应首先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房屋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如果实为赠与且已完成转移,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通常不能追回房屋;如果实为买卖关系或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则可能涉及追讨房款或返还房屋的问题。由于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