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过了立案期限的案子应该怎么办”的问题,这通常涉及到的是执行时效或诉讼时效的问题,而非严格的“立案期限”(因为立案期限一般指的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限,而过了这个时限通常意味着案件未被受理,而非已受理但未执行)。不过,从您的提问语境来看,我理解您可能是想问“如果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应该如何处理”。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超出执行时效并不意味着丧失实体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申请执行时效的法律性质与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只是它们适用的阶段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未决债权,而申请执行时效适用于已决债权。它们的法律后果都不是丧失实体权利,而只是丧失请求权,即债务人获得不履行的抗辩权。换句话说,即使超过了执行时效,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权利的效力有所减损。
其次,执行时效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与诉讼时效一样,申请执行时效并不是立案审查的要件。对于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先予受理。这是因为,超出执行时效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就执行时效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其默认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就执行时效提出了异议,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这些事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即确实存在导致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那么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则会继续执行程序。
此外,抵销权的行使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那么即使超出执行时效,也不妨碍抵销权的成立。抵销通知为单方意思表示,只要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无须对方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
最后,受理超过执行时效的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即使案件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也并不意味着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也建议您在未来的法律事务中,务必注意时效问题,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因时效到期而影响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