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 罚款后还能补充取消投标资格处罚吗 案例-胡基立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串标被罚款后,仍有可能被补充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具体取决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以下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案例展开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依据:罚款与取消资格可并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串通投标行为需承担“双罚制”责任:

  1. 行政罚款: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2. 资格处罚:可并处“取消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点:法律未将罚款与取消资格设定为“二选一”关系,行政机关可依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同时适用两种处罚。

二、实务案例:补充取消资格的常见情形

案例1:罚款后因情节严重追加取消资格

  • 案情:某建筑公司串标中标市政工程,被处中标金额8‰的罚款(约200万元)。后经调查,该公司近三年内存在3次串标记录,属于“情节严重”。
  • 结果:行政机关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罚款后追加“取消其两年内参加市政工程投标资格”的处罚。
  • 依据:串标次数多、主观恶意强,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案例2:罚款后未取消资格的例外情形

  • 案情:某企业因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被认定为串标,但无主观故意且未中标,被处中标金额5‰的罚款(约50万元)。
  • 结果:行政机关未追加取消资格处罚,仅要求企业整改内部管理流程。
  • 依据: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的裁量空间。

三、实务建议:如何避免双重处罚?

  1. 主动配合调查:在行政机关调查阶段,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争取认定为“情节轻微”;
  2. 提出减轻处罚申请: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查处有功”等角度申请减轻处罚;
  3. 关注处罚程序合法性:若行政机关未履行听证程序(如拟取消资格但未告知听证权利),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处罚。

提示: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与违法情节直接相关,企业需重视投标合规管理。若您遇到具体案件,可提供更多细节(如是否中标、违法次数、主观故意等),我将进一步分析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