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间被收监的,刑期计算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因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被收监
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因病情好转、怀孕结束、生活能自理等法定情形消失,或违反监管规定(如脱离监管、重新犯罪等),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已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例如:罪犯因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治疗期间病情好转后未及时报告,被收监的,此前保外时间需从总刑期中扣除。
因发现判决前漏罪或新罪被收监
若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有判决宣告前未判决的其他犯罪(漏罪),或又犯新罪的,需先对漏罪或新罪作出判决,再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罪刑期数罪并罚。此时,监外执行期间已履行的部分(如社区矫正报告、治疗记录等)可能作为量刑参考,但刑期计算需以最终合并判决为准。
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被收监
若罪犯因怀孕、严重疾病等法定情形被暂予监外执行,后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收监后继续执行剩余刑期,此前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例如:罪犯因怀孕被监外执行,分娩后身体恢复,收监时需将怀孕期间的监外执行时间计入总刑期。
关键法律依据: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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