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是否必须标注受委托方联系方式的问题,结论如下:
法规直接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6.1.3条,委托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但未强制要求标注受委托方的联系方式。若受委托方为生产者,其名称和地址通常需标注(如“生产商”信息),但联系方式非强制项。
特殊情形补充
实务建议
示例:
若A公司委托B工厂生产饼干,标签标注“委托方:A公司,地址:XX,电话:XX;生产商:B工厂,地址:XX”,此标注符合国家标准。若B工厂所在地要求标注其联系方式,则需补充“电话:XX”,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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