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可以要求税务局将调查证据证明材料向举报人出示吗-张万玺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过程中,举报人有权要求税务局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调查证据和证明材料,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与证据出示义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如税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意味着,在行政复议阶段,税务局有义务向复议机关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复议机关会依法审查这些材料。若举报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可通过复议程序间接获取相关证据。

  2. 举报人直接查阅证据的法定途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若举报人申请公开的证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税务局应依法公开。但需注意,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等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公开范围。
    •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特殊规定:根据该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密其信息,但未明确赋予举报人直接查阅税务证据的权利。因此,举报人直接要求税务局出示证据的法律依据相对薄弱,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3. 行政复议中申请证据补充或质证的权利
    若举报人认为税务局未提交关键证据,可在复议程序中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复议机关责令税务局补充证据,或要求举行听证进行质证。复议机关有权要求税务局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4. 实务建议

    • 明确复议请求: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应清晰列明要求税务局提交的具体证据名称及理由,增强请求的合理性。
    • 利用听证程序:若案情复杂,可申请复议机关组织听证,通过质证环节直接审查证据,提高透明度。
    • 区分证据类型: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如违法事实认定材料),可主张公开;对过程性信息或内部文件,则需谨慎主张,避免因信息敏感被拒绝。

总结:举报人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间接推动税务局出示证据,但直接要求公开需满足法定条件。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在复议申请中明确请求并引用相关法条,必要时申请复议机关介入调查,以最大限度维护知情权。如有进一步疑问,可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