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上班开车导致乘客受伤,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公交公司)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即由公交公司直接向乘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急刹、违规驾驶等),公交公司在赔偿后可向司机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若司机仅存在一般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公交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一般无需个人承担赔偿(除非公司内部规定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此时赔偿范围以乘客实际损失为限,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若乘客自身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若乘客未系安全带、强行上下车等自身过错导致损害扩大,法院可能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例如乘客承担20%责任,公交公司承担80%)。
特殊情形:第三方导致事故
若事故由第三方(如其他车辆违规变道)引发,公交公司赔偿后可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向第三方追偿。此时乘客可选择直接起诉公交公司或第三方,但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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