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出勤天数的计算需结合具体场景,核心原则是依据实际工作出勤情况及工伤认定结果综合判定,以下分情况说明:
工伤认定前的出勤天数计算
在未完成工伤认定前,出勤天数按正常考勤制度统计。例如:员工每月应出勤22天,实际出勤18天(含4天病假),则出勤天数为18天。若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未及时认定工伤,此阶段出勤天数按实际到岗天数计算,病假或事假需按公司制度扣除。
工伤认定后的出勤天数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
特殊情况:工伤复发或延长治疗期
若工伤复发或需延长治疗期,需重新申请停工留薪期认定。在此期间,出勤天数仍按“0”计算,但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关键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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