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关于合同诈骗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认定-李超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合同纠纷

在合同诈骗中,关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解析:

一、认定标准

  1. 主观层面:

    •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意愿。若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打算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那么可以认定其没有履行能力。例如,行为人虚构项目、伪造资质,以骗取对方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而实际上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计划。
  2. 客观层面:

    • 根据行为人的资金状况、财产来源、经营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或承诺的现实可能性。若行为人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或者根本不具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能力和条件,如没有必要的设备、技术、人员等,那么可以认定其没有履行能力。

二、具体情形分析

  1. 完全没有履约基础:

    • 行为人完全没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源或条件。例如,甲谎称自己有大批优质货物可以出售给乙,但实际上甲根本没有货物货源,也没有购买货物的渠道和资金,这种情况下甲就属于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乙的货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2. 虽有形式但无实质履约能力:

    • 行为人虽然注册了公司或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实际上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比如,丙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的经营业务和资产,却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大额的采购合同。丙表面上有一个公司的外壳,但实际上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这也是没有履行能力的表现。
  3. 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

    • 部分履约不影响诈骗定性:若行为人虽有部分履行能力,但不足以完全履行合同,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戊向己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声称自己的工厂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但实际上,戊的工厂已经处于半停产状态,资金链断裂,只有少量的订单和资产。戊虽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并不足以偿还如此高额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戊隐瞒了工厂的真实情况,骗取己的借款,即使戊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成立。
    • 部分履约且积极补救可不认定为诈骗:若行为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如筹集资金、寻找替代资源等,以尽力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一般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比如,庚向辛购买一批货物,签订合同后,庚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他一直在积极采取措施筹集资金,并且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同时也在努力寻找其他销售渠道来消化这批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庚虽然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欠缺,但他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和态度,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三、法律后果

若行为人被认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刑罚根据诈骗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档: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合同诈骗中的履行能力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若你面临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