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电力获得热电协同调度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相关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京能电力获得热电协同调度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相关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保护范围、技术使用方式及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要点展开分析:

一、专利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具体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结合本案:

  1. 专利保护范围:京能电力的专利名称为“基于供热源网合一调节的热电协同调度方法、系统、介质及设备”,保护范围涵盖方法、系统、介质及设备四类客体。其他企业若使用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如采用相同的预测模型、调度策略、设备组合等),则直接落入保护范围。
  2. 技术特征比对:需将涉案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若其他企业的技术缺少专利中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如未评估热电解耦矛盾或未计算发电-供热收益),或存在实质性差异(如采用不同的预测算法),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新闻背景关联:京能电力专利摘要显示,其技术核心在于“供热源网合一调节”及“经济效益最优的调度策略”。若其他企业仅使用“源网合一”概念但未实现专利中的具体调度逻辑,可能不侵权;但若完全复制其调度模型,则侵权风险极高。

二、法定免责情形:合理使用与先用权

即使技术落入保护范围,其他企业仍可能因以下情形免责:

  1. 合理使用: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为科研目的使用专利技术(如高校实验、企业研发测试)不构成侵权,但需限于非商业性使用。
  2. 先用权抗辩:若其他企业在京能电力专利申请日前已独立研发相同技术并实际使用或做好必要准备,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需提供研发记录、生产日志等证据)。

新闻背景关联: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在2024年5月11日(京能电力专利申请日)前已使用类似调度技术,可主张先用权;但若仅在专利公开后(2026年5月8日)开始使用,则无法免责。

三、专利无效程序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若其他企业认为京能电力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若专利被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将驳回起诉。但需注意:

  1. 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通常需1-2年,期间侵权诉讼可能中止。
  2. 举证责任:其他企业需提供证据证明专利技术已公开(如早于申请日的学术论文、专利文献等)。

新闻背景关联:京能电力专利的分类号涉及电网调度(H02J3/28)、热力供应(F24D19/10)等领域,若其他企业能证明类似技术在申请日前已存在(如国外公开技术),可能推动专利无效。

四、对企业的实务建议

  1. 侵权风险自查:若计划使用热电协同调度技术,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FTO分析(自由实施分析),评估技术是否落入京能电力专利保护范围。
  2. 合法使用路径:
    • 取得许可:与京能电力协商专利实施许可(独占、排他或普通许可);
    • 技术改进:在专利技术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新的技术方案并申请专利;
    • 挑战专利有效性:若确信专利应被无效,可提前准备无效宣告证据。
  3. 行业警示:电力行业技术迭代快,企业需加强专利布局,避免在研发过程中无意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

总结:京能电力获得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相关技术是否侵权需个案分析,核心在于技术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及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建议企业谨慎评估风险,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