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需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详细阐述该费用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金额。具体书写方式及要点如下:
诉讼请求部分
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例如: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保全保险费人民币XX元;”
事实与理由部分
需详细说明保全保险费的产生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并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 产生背景:说明因被告的行为(如拖欠款项、违约等)导致原告需通过诉讼维护权益,为确保判决执行,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 必要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原告选择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系合理且必要的选择。
- 合理性:保全保险费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且金额符合市场行情(可附保险费发票或合同作为证据)。
- 法律依据:
- 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败诉方承担对方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直接引用合同条款;
- 若无合同约定,可依据《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8条(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但法院可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等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主张由被告承担。
证据清单部分
需提交与保全保险费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法院裁定书;
- 保全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
- 其他证明该费用合理性的材料(如市场报价对比等)。
注意事项:
- 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可能不会直接支持该请求,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被告过错程度、费用合理性等)说服法院判令被告承担;
- 保全保险费金额需合理,过高部分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 不同地区法院对保全保险费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调整主张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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