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不给做伤情鉴定是不应该的,但需要分情况来看:
正常情况下,伤者有权要求进行伤情鉴定,法医应当受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人身伤害案件中,对伤情有争议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伤者作为被害人,有权向办案单位(如派出所)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法医或指定机构进行鉴定。若法医无正当理由拒绝,属于程序违法,伤者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投诉,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
若存在特殊情形,法医可能暂缓或拒绝鉴定
- 伤情未稳定:若伤者伤情尚未稳定(如仍在治疗期),法医可能要求待伤情稳定后再鉴定,以确保结果准确性。此时需遵医嘱,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申请。
- 材料不全或程序瑕疵:若伤者未提供完整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或未通过公安机关正式委托,法医可能拒绝受理。此时需补全材料或通过办案单位重新委托。
- 非法定鉴定情形: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民事纠纷中双方自愿鉴定),或伤者自行委托法医而非通过公安机关,法医可能拒绝。此时需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伤者应如何维权?
- 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说明:若法医拒绝鉴定,可要求办案单位出具书面理由,核实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 向上级公安机关或督察部门投诉:若认为拒绝理由不成立,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督察部门反映情况。
-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鉴定职责,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责令履行职责。
- 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自行鉴定:若案件不涉及刑事责任,可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总结:法医无正当理由拒绝伤情鉴定是不合法的,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伤者应先通过公安机关正式申请鉴定,若遭拒绝,可依法维权或通过其他途径完成鉴定。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