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一直要求做伤情鉴定 但鉴定机构都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不做伤情鉴-邬正豪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害人一直要求做伤情鉴定但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并非可以因此不做伤情鉴定,但具体处理需视情况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伤情鉴定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 伤情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通常遵循自愿原则,即被害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伤情鉴定。然而,在刑事案件中,伤情鉴定对于确定犯罪性质、量刑等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公安机关在必要时有权依法启动伤情鉴定程序。
    • 若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可能是因为被害人未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事项超出其业务范围或技术条件等原因。此时,公安机关应协助被害人完善鉴定材料,或选择其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公安机关在伤情鉴定中的角色与责任

    •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工作,包括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等。伤情鉴定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确保鉴定的顺利进行。
    • 若被害人因各种原因无法自行完成伤情鉴定,且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必要时可依法指定鉴定机构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鉴定得以进行。
  3. 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对措施

    • 沟通协调:公安机关应首先与鉴定机构沟通,了解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并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例如,若因材料不全,公安机关可协助被害人补充材料;若因鉴定机构资质问题,公安机关可选择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
    • 指定鉴定:在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依法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权力,旨在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法律救济:若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且公安机关协调无果,被害人或公安机关可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如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
  4.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在被害人丧失表达意愿能力(如昏迷等无法表达意志的状态)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依法启动伤情鉴定程序,即使被害人无法自主决定是否配合。此时,鉴定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性和准确性。
    • 若被害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担鉴定费用,公安机关可协调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被害人能够顺利获得伤情鉴定服务。

建议与总结:

  • 对于被害人而言,若一直要求做伤情鉴定但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寻求帮助。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后续处理中维护自身权益。
  •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应积极履行侦查职责,确保伤情鉴定的顺利进行。在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依法指定鉴定机构或寻求法律救济。

总之,伤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和被害人都应积极配合,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