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被市税务局行政复议 市税务局维持原行为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谁
2026-05-31 行政纠纷

在市稽查局被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且市税务局维持原行为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市稽查局所在的税务局(即市稽查局的上级或本级税务机关,实践中通常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税务部门中实际作出原行为的主体对应的诉讼被告,但在此类复议维持案件中,一般以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不过若市稽查局本身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且原行为以其名义作出,则主要列市稽查局为被告,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为共同被告;若市稽查局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则以其所属的税务局为被告,市税务局同样为共同被告,但更常见和直接的理解与操作是,将市稽查局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市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以下为详细分析:

  1. 复议维持案件的被告确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在您描述的情形中,市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市稽查局的原行政行为,因此原则上应将市稽查局(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市税务局(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2. 市稽查局的主体资格问题

    • 若市稽查局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行政主体(如依法设立并领取独立执法证件的税务稽查机构),且原行政行为是以其自身名义作出的,则其应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参与诉讼。
    • 若市稽查局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属于税务局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且未以自身名义作出原行为),则应以设立它的税务局为被告,但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仍需作为共同被告。
      实践中,税务稽查局通常作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若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则被告应为设立它的税务局;但若已获得明确授权,则可能以自身为被告。不过,在复议维持案件中,无论市稽查局是否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复议机关市税务局均需作为共同被告。
  3. 诉讼策略建议

    • 明确被告:在起诉时,建议将市稽查局和市税务局列为共同被告,以避免因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被法院驳回起诉或影响诉讼进程。
    • 证据准备:重点准备证明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证据,以及复议程序违法的证据(如复议机关未依法审查、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 法律依据:除引用《行政诉讼法》外,还可结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强化诉讼主张的合法性。

总结:在市稽查局被市税务局复议维持的案件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为市稽查局(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市税务局(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具体操作时需结合市稽查局的主体资格及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方式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