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的钱要不要扣质保金-胡云峰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合同纠纷

关于“变更的钱要不要扣质保金”的问题,结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核心原则是:质保金的扣除应与变更事项是否影响工程质量或合同义务直接相关。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优先按合同执行

  • 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变更部分款项需扣除质保金”,或约定“质保金按最终结算价的一定比例计提”,则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纳入质保金计算基数。
    例如:合同约定质保金为结算价的5%,原合同价1000万,变更增加200万,则质保金应按1200万×5%=60万扣除。
  • 关键点:合同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若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调整”,通常需按比例扣除质保金。

2. 合同无约定时:需区分变更性质

  • 情况一: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或合同义务
    若变更仅涉及工程量增减、设计优化等,但未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如墙面涂料颜色变更),且变更部分已通过验收,则无需扣除质保金。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质保金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的维修义务。若变更不涉及质量缺陷风险,质保金不应被扣。

  • 情况二:变更导致质量风险增加
    若变更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关键内容(如地基加固、消防系统改造),且变更后需延长缺陷责任期或增加维修义务,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按变更部分价值的一定比例增补质保金。
    例如:原合同质保金50万,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为100万,若变更部分质量风险显著高于原工程,双方可协商增补质保金(如按100万×3%=3万增补)。

3. 实务中的操作建议

  • 对承包方:
    1.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变更部分是否计入质保金基数”,避免模糊条款;
    2. 变更签证中应注明“变更不涉及质量缺陷责任”或“质保金已按原合同计提”,减少后续争议。
  • 对发包方:
    1. 若变更增加质量风险,应在变更协议中明确“增补质保金比例及支付方式”;
    2. 变更验收时,要求承包方提交变更部分的质量保修承诺书,作为质保金扣除的依据。

4. 风险提示

  • 若合同未约定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能引发以下后果:
    1. 发包方强行扣留质保金:承包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返还多扣款项;
    2. 承包方拒绝扣留:发包方可能以“变更部分未履行保修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导致诉讼风险。

总结:变更款项是否扣质保金,需结合合同约定、变更性质及质量风险综合判断。建议双方在变更发生时即明确质保金处理方式,避免后期纠纷。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变更内容,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