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款不应另外扣除质保金。下面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质保金的预留与工程进度款的关系
- 质保金的定义与预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且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表明,质保金是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预留的,而非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 工程进度款的性质:工程进度款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的款项。它主要用于支付施工过程中的成本,如材料费、人工费等,并不包含质保金的部分。
二. 质保金的预留方式
- 合同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方式、比例等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协商解决。
- 银行保函替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五条,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这提供了另一种质保金的预留方式,但同样不应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综上所述,工程进度款不应另外扣除质保金。质保金是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预留的,与工程进度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发包人试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质保金的情况,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协商或寻求法律救济。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