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失信后欠对方发票怎么处理-常虎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经济纠纷

公司失信后欠对方发票,核心处理方式需结合失信状态的法律后果及发票管理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若公司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程序,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即使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其民事主体资格未被剥夺,仍负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

  • 处理建议:
    • 对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公司不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或赔偿损失(如因无法抵扣税款导致的额外税负)。
    • 若公司拒不履行,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即使公司已失信,执行程序仍可继续)。
    • 税务机关也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责令公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税务信用评价扣分。

2. 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程序,民事主体资格终止或受限

  • 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虽未注销,但已丧失经营资格,此时开具发票的义务因主体资格受限而无法直接履行。
    • 处理建议:
      • 对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公司处以罚款(如《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若因未开票导致对方无法抵扣税款,可向法院起诉公司股东或清算组,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 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破产申请受理时,针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请求(包括开具发票)应中止,统一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 处理建议:
      • 对方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因未开票导致的损失(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无法抵扣证明等证据)。
      • 若管理人确认该债权,对方可按破产清偿顺序获得分配;若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则可能面临无法全额受偿的风险。

风险提示:若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发票可能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自行承担该部分税负;若为小规模纳税人,虽无进项抵扣问题,但仍可能因无法证明成本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对方在交易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条款,并保留催告记录(如邮件、短信、律师函等),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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