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人社部工伤认定的若干问题,我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意见,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一、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的认定
工作时间:
- 包括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
- 指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如用人单位能够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工作原因:
- 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需存在因果关系,如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或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二、关于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
医疗机构侵权: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非本人主要责任:
- 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若有关部门未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上下班途中:
-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以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居家办公:
- 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三、关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
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四、关于工伤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劳动关系确认: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特殊用工关系下的工伤认定: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以及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五、关于工伤待遇的调整
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六、关于职业病工伤的认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人社部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