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责和不予追究刑责的区别-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刑事辩护

“不追究刑责”与“不予追究刑责”在法律语境中虽相似,但存在细微差别,主要体现在法律程序和实体处理的侧重点上。以下从法律定义、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三个角度详细分析:

1. 法律定义与侧重点

  • 不追究刑责:
    指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主动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这通常基于案件本身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例如:张某因琐事与邻居争吵,推搡中致对方轻微伤。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张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追究刑责”。

  • 不予追究刑责:
    更强调司法程序的终结性,通常指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如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但因法定原因(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已受刑罚处罚等)无法或无需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终止程序。
    例如:李某涉嫌盗窃被立案侦查,但在侦查期间因病死亡。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作出“不予追究刑责”的决定,并撤销案件。

2. 适用情形的差异

  • 不追究刑责的常见情形: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肢体冲突);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如故意伤害案超过20年未被发现);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如国家发布特赦令,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免除刑罚);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被害人未告诉或撤回告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如案件未进入审判阶段,嫌疑人因意外死亡)。
  • 不予追究刑责的常见情形: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但需注意: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可能直接宣告无罪,而非“不予追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此时程序终结,不再追究);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与“不追究”部分重叠,但程序阶段可能不同);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已受外国刑事审判并执行完毕,我国不再追究)。

3. 法律后果与程序处理

  • 不追究刑责:
    通常发生在案件初期(如立案前或侦查阶段),司法机关直接作出决定,案件不进入后续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其行为虽可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王某因交通肇事致人轻伤,公安机关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但因情节轻微,决定不追究刑责,仅作行政处罚。

  • 不予追究刑责:
    多发生在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后(如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因法定原因终止程序。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涉及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解除,或已查封、扣押财物的返还。
    例如:赵某涉嫌诈骗被起诉,但法院审理中发现其已因同一事实被外国法院判处刑罚并执行完毕,根据我国刑法第10条,裁定“不予追究刑责”,并终止审理。

4. 实务中的关键区别

  • 程序阶段:
    “不追究”多用于案件初期筛选,“不予追究”多用于程序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终止。
  • 法律文书:
    “不追究刑责”可能体现在《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中;“不予追究刑责”则多见于《不起诉决定书》《终止审理裁定书》等。
  • 救济途径:
    若对“不追究刑责”决定不服(如认为应立案),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诉;对“不予追究刑责”决定(如不起诉)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

总结:
“不追究刑责”与“不予追究刑责”本质均指向刑事责任的免除,但前者侧重于案件实体不符合犯罪构成,后者侧重于程序因法定原因终结。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阶段、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您遇到相关案件,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情形,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