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小三收别人的房产构成非公受贿吗-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刑事辩护

结论:通过小三收受他人房产,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核心要件,则可能构成犯罪。以下从法律要件、实务认定、风险防范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要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身份:行为人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私营企业高管、财务人员等),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量刑更重);
  2. 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审批权、管理权等)为他人谋取利益;
  3. 收受财物:需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包括房产、现金、股权等),且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为6万元以上);
  4. 为他人谋利:需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即使未实际谋取成功,只要承诺或实施即可)。

关键点:若小三仅是“代为收受”房产,而行为人(如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则行为人构成犯罪;若小三与行为人共谋,则小三可能构成共犯。

二、实务认定:房产收受的特殊性

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收受行为在实务中需重点审查:

  1. 产权归属:若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需证明行为人实际控制或享有权益(如资金来源、实际使用情况等);
  2. “利益输送”的隐蔽性:通过小三收受房产,可能是为了规避调查,但司法机关会穿透审查实际关系(如行为人与小三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资金往来等);
  3. “谋利”与“收受”的关联性:需证明房产收受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如行贿人明确表示“感谢帮忙”或“希望继续关照”)。

案例参考:某企业采购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供应商为其情妇购买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法院认定采购经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情妇因明知房产来源仍协助收受,构成共犯。

三、风险防范:企业与个人的合规建议

  1. 对企业:
    • 完善内部反贿赂制度,明确禁止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
    • 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强调“利益冲突”的申报义务;
    • 对高风险岗位(如采购、财务)实施轮岗或审计。
  2. 对个人:
    • 拒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即使对方声称“只是朋友帮忙”;
    • 若发现他人试图通过亲属、情人等间接方式行贿,应立即向公司或司法机关举报;
    • 保留与职务行为相关的书面记录(如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以证明清白。

四、延伸思考:若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可能涉及其他违法?

即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通过小三收受房产仍可能违反:

  1. 《公司法》:若行为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公司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2. 《民法典》: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主张返还或分割;
  3. 《税收征收管理法》:收受房产未申报纳税的,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总结:通过小三收受房产是否构成非公受贿,需结合主体身份、职务便利、财物价值、谋利关联性等综合判断。若您或您所在企业涉及此类情形,建议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我是张磊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暴力犯罪领域,如有进一步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