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请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管辖不明或存在争议的案件
当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不明确或多个司法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无法确定由哪个机关管辖时,应当提请指定管辖。这通常发生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多个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交叉或重叠的情况下。例如,一个犯罪行为跨越了甲、乙两个县,甲、乙两县的公安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案件有管辖权,此时就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如果某个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因为特殊原因(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等)不宜行使管辖权,也应当提请指定管辖。这种情况下,上级机关会指定另一个适宜的司法机关来管辖案件,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例如,某法院的院长是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那么该法院就不宜审理此案,需要提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案件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涉及国家安全、重大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级机关可能会决定集中管辖,即指定某个或某些司法机关专门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这种情况下,相关案件也需要提请指定管辖。
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特殊情况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也可能需要提请指定管辖。例如,当案件涉及多个司法机关的协作、需要跨地区调配司法资源时;或者当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某个地区的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时,上级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