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智障儿子父母是否现成的监护人”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明确顺序的。一般来说,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父母本身也因为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他们就不能被视为“现成的”或合适的监护人。例如,在您提到的案例中,虽然父母通常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如果父母自身存在智力残疾或其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那么他们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此外,即使父母在法律上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但如果他们存在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或情况,如虐待、遗弃或无法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等,法院也有权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其他合适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有关监护权的案件为例,该案中赵民患有先天智力残疾,其配偶和社会组织都发起了监护权申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赵民的生活、情感联系、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最终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了社会组织作为赵民的监护人。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否”。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包括父母的健康状况、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更合适的监护人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存在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情况,那么他们就不能被视为现成的监护人,法院有权指定其他合适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