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度残疾人夫妻能否给对方当监护人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从监护人的定义和职责,以及重度残疾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来综合分析。
首先,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职责。这通常涉及到对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照料、财产的管理以及法律行为的代理等。
其次,对于重度残疾人,特别是那些因精神或智力障碍而无法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他们可能被认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其他合适的人来担任监护人。
现在,我们回到问题本身:重度残疾人夫妻能否给对方当监护人?
如果双方都是重度残疾人且均被认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都无法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因为监护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等)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来担任监护人。
如果其中一方是重度残疾人且被认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另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可以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监护人。但反过来,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则无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监护人。
特殊情况:即使双方都是重度残疾人,但如果他们仍然保留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他们互相担任监护人,同时他们也愿意并能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那么理论上他们可以互相指定为监护人。然而,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因为重度残疾可能限制了他们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综上所述,重度残疾人夫妻能否给对方当监护人,取决于他们各自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是重度残疾人且均被认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无法互相担任监护人。如果情况复杂或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