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残是否可以当监护人”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重残人士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担任监护人的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并在必要时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担任监护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和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重残人士,如果其残疾程度并未影响到其民事行为能力,即他们仍然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有能力做出合理的决策,那么他们理论上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因为监护工作往往需要一定的体力和精力,而重残人士可能在这方面存在困难。
另一方面,如果重残人士的残疾程度已经严重影响到其民事行为能力,即他们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也无法理解和履行监护职责,那么他们显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是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包括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如果重残人士自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他们自然无法成为他人的监护人。
总的来说,重残人士是否可以担任监护人,需要根据其具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担任监护人的条件来判断。如果重残人士具备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愿意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那么他们理论上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监护工作的具体要求、被监护人的需求等。如果存在争议或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