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可认单方解除吗-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公司事务

结论:公司破产时,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但这一决定需遵循法定程序并考虑多种因素。

法律依据与详细解读

  1. 管理人的选择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企业的利益,决定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合同。这一权利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职责之一,旨在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利益,同时平衡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2. 通知义务与期限:

    • 管理人在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法律上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并促使管理人及时行使选择权。
  3. 继续履行时的担保要求:

    • 如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义务继续履行,但同时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这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因破产企业无法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则视为解除合同。
  4. 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 对方当事人若认为合同的履行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有益,可选择不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除非合同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的情形,否则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这体现了法律对对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5. 综合考量因素:

    • 在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管理人应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对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合同履行对破产企业整体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例如,若合同的继续履行能显著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管理人倾向于选择继续履行;反之,若合同履行将给破产企业带来重大负担或损失,管理人可能更倾向于解除合同。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管理人角度:管理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应充分评估合同履行对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的影响,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需求。在作出决定前,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对方当事人角度:若收到管理人的解除或继续履行通知,应及时评估自身权益并作出相应回应。如认为合同履行对自身有利,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并继续履行;如认为合同履行将带来损失或风险,可以同意解除合同并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示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其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未履行完毕的采购合同。管理人在评估后认为,继续履行该合同将增加破产财产并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决定继续履行并通知了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合同履行。管理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双方继续履行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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