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的滞纳金在强制执行前可以不缴纳吗-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行政纠纷

行政罚款的滞纳金在强制执行前原则上是需要缴纳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暂不缴纳的情况,以下分情况为你详细说明:

  1. 一般情况下需缴纳滞纳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这意味着,在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从逾期之日起就会开始计算滞纳金,并且滞纳金会随着逾期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
    • 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款决定时,通常会明确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缴纳的后果,包括加处滞纳金。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罚款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例如,某企业因违反环保规定被环保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并要求在15日内缴纳。如果该企业未在15日内缴纳,那么从第16天起,每天就要按照罚款数额的3%即3000元加处滞纳金,直到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为止,但滞纳金总额不能超过10万元。
  2. 特定情形下可能暂不缴纳滞纳金

    • 行政机关主动暂缓或分期缴纳: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缴纳期限得到了延长,在暂缓或分期缴纳期间一般不会计算滞纳金。例如,个体工商户张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的5万元罚款。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经审查后,批准张某延期3个月缴纳罚款。在这3个月的延期期间,就不会对张某加处滞纳金。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担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可以停止执行。在停止执行期间,一般不会计算滞纳金。例如,李某对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同时申请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同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后,批准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期间,就不会对李某加处滞纳金。但如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终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仍需缴纳罚款及逾期产生的滞纳金。

建议:如果你面临行政罚款及滞纳金的问题,一定要重视起来。及时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沟通,了解具体的缴纳要求和期限。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要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也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行政罚款滞纳金方面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