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家庭特殊情况是否可办监外执行”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判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监外执行,即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并非仅凭家庭特殊情况就能直接办理。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符合上述第二项情形(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时,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关于家庭特殊情况
家庭特殊情况本身并不直接构成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然而,如果家庭特殊情况导致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需要保外就医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那么罪犯就有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这些条件,也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 监狱会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 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
- 监狱会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 评审同意后,会在监狱内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
-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监狱会将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 最后,经过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并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四、特殊注意事项
- 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
-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过,对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前述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综上所述,家庭特殊情况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是否可以办理监外执行,而是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有这方面的需求,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具体、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