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财案件执转破受害单位可以作为申请人吗-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刑事辩护

受害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对刑事涉财案件中涉案企业“执转破”的申请。具体分析如下:

  1. “执转破”的制度背景与法律依据
    “执转破”是指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但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经申请或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其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 受害单位作为债权人的身份认定
    在刑事涉财案件中,若受害单位因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如诈骗、合同诈骗等),且法院生效裁判已确认其债权(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退赔裁定等),则受害单位属于被执行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权人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

  3. 申请“执转破”的实质条件
    受害单位需证明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原因,即同时满足《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践中,可通过执行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终本裁定等材料佐证。

  4. 程序衔接与注意事项

    • 执行阶段优先:受害单位应先通过执行程序主张权利,若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但未移送,可依据《指导意见》第2条主动申请“执转破”。
    • 材料准备:需提交破产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债权证明、被执行企业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
    • 利益平衡:若被执行企业涉及众多债权人,受害单位作为申请人需注意破产程序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避免个别清偿风险。

实务建议:若受害单位拟申请“执转破”,建议提前委托律师评估被执行企业的偿债能力、财产线索及破产可行性,以制定最优维权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刑事涉财案件与破产程序的交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