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撞死2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刑事辩护

飙车撞死2人,更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危险驾驶罪,但具体还需结合案件细节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罪名区分

  1. 危险驾驶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危险驾驶罪主要是对一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进行规制。其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但这种故意是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故意,而非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例如,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互相追逐、竞速行驶,此时行为人主要追求的是这种竞速带来的快感,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可能是持一种放任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态度。如果只是单纯的飙车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飙车撞死2人,说明行为人的飙车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这种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例如,行为人在人员密集的城市道路上高速飙车,对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毫不顾忌,最终导致2人死亡,此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至少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判断因素

  1. 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 如果行为人在飙车时,主观上只是追求刺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明确的认知或者过于自信地认为可以避免,那么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飙车行为可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仍然继续实施飙车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那么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行为的危险性程度
    • 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行为,通常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飙车行为,往往是在人员密集、车流量大的道路上高速行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极高,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
  3. 造成的后果
    • 虽然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不以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但实际造成的后果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参考因素。飙车撞死2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更倾向于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后果

  1. 危险驾驶罪
    • 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具体的罪名认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证据和事实情况。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