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商标外观相似被异议掉后,以前的使用是否算侵权,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
1. 若以前使用行为在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且未侵犯在先商标权
- 法律背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其保护范围通常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若您使用的商标外观虽与后来被异议掉的商标相似,但您的使用行为发生在该商标申请日之前,且未侵犯其他在先商标权(如已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等),则您的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 具体分析:在此情况下,由于您的使用行为先于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且未侵犯其他在先权利,因此即使异议商标最终被驳回,您的以前使用行为也不应被视为侵权。但需注意,若您的使用行为引起了混淆或误导消费者,可能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但此责任非基于商标侵权,而是基于不正当竞争或其他法律规定)。
2. 若以前使用行为在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构成近似或相同
- 法律背景:若您的使用行为发生在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您的商标外观与异议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则您的使用行为可能构成对异议商标权的侵犯。即使异议商标最终被驳回,也不影响对您以前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究。
- 具体分析:在此情况下,由于您的使用行为发生在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存在近似或相同的情况,因此您的使用行为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即使异议商标因某些原因(如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冲突等)被驳回,也不改变您以前使用行为构成侵权的事实。此时,您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特殊情况:在先使用抗辩
- 法律背景: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商标法可能规定了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即,若您在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使用与异议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则您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视为侵权。
- 具体分析:若您符合在先使用抗辩的条件,则即使异议商标被驳回,您仍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在先使用抗辩的范围通常限于原使用范围,且您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您在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使用该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
建议:
- 审查使用时间:首先审查您的使用行为是否发生在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或之后,以确定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 评估近似程度:评估您的商标外观与异议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是否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 考虑在先使用抗辩:若您符合在先使用抗辩的条件,可准备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商标侵权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和事实认定,建议您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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