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铺转让合同中,定金应当使用“定金”二字,而非“订金”。以下是具体分析:
- “定金”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证明合同成立和保证合同履行,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双重法律效力:
- 担保功能:若支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 证明功能:定金的支付可证明合同已成立,减少争议。
“订金”的法律性质
“订金”在法律上无明确定义,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若合同未履行,订金一般需全额退还,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若合同中使用“订金”,可能无法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实务建议
- 明确约定:在店铺转让合同中,若希望定金具有担保效力,务必使用“定金”二字,并明确约定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 避免歧义:若仅作为预付款,可使用“订金”,但需在合同中注明其性质及退还条件,以减少纠纷。
- 书面形式:无论选择“定金”还是“订金”,均建议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保法律效力。
示例条款: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若乙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甲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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