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交纳社会保险的条文是多少条的-朱辰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直接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条文,相关义务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定位与衔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作出规定,但未涉及社会保险缴纳。根据法律体系分工,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则由《社会保险法》规范,二者形成互补关系。

  2. 《社会保险法》的核心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该条款明确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权利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但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仅需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如浙江、广东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此义务)。

  3.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
    部分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强化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义务,例如:

    • 浙江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 广东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由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建议根据用工所在地政策进一步核实具体要求。
  4. 实务建议

    • 用人单位:即使法律未强制要求,仍建议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以降低风险;其他险种可协商由员工自行缴纳。
    • 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要求补缴,或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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