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在办理理财业务中工作人员没有起到告知义务涉及什么法律”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金融机构在办理理财业务时,有义务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结合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理财业务时没有起到告知义务,比如未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未对产品风险进行充分揭示、未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客户说明产品的重大风险等,这就构成了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因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具体案例来说,如果一位老年投资者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并在后续投资中遭受了损失,而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那么银行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过错程度、投资者的损失情况等因素,判定金融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理财业务时没有起到告知义务,这主要违反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定。投资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如实完成风险测评,仔细阅读合同文件,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