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章程中约定董事长不负责生产安全-牟德栋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公司事务

结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长不负责生产安全,但需注意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应确保公司内部管理职责的明确划分和有效执行。

分析说明:

  1.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股东权利与义务等核心内容。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就公司内部管理职责进行划分,包括董事长是否负责生产安全。
  2.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虽然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生产安全,我国有《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如果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那么该约定将是无效的。
    • 具体来说,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董事长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生产安全责任,那么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长不负责生产安全就是违法的,该约定无效。
  3. 公司内部管理职责的明确划分:

    • 即使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董事长不负责生产安全,但这也需要公司内部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划分。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高管或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 同时,公司应确保这种职责划分不会导致生产安全管理的真空或混乱。如果因为职责划分不清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4. 实际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执行中,公司应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并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生产安全职责的划分。这可能需要通过培训、内部通知等方式进行传达。
    • 如果公司章程中的约定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以确保生产安全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建议与后果:

  • 建议: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职责的明确划分。如果决定约定董事长不负责生产安全,应确保有其他高管或部门承担这一职责,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 后果:如果公司章程中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导致生产安全管理混乱,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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