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里的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区别-王胜玫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刑事辩护

“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是刑法中数罪并罚时两种不同的刑期计算方法,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适用情形、计算方式以及对罪犯的影响上。以下是对这两种方法的详细解释及对比分析:

一、适用情形

  1. 先减后并:

    • 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情况。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
    • 示例: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执行4年后,又在监狱内犯故意伤害罪。这时就要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先用原判的7年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得到剩余刑期,再将剩余刑期与新犯的故意伤害罪的刑罚进行合并计算。
  2. 先并后减:

    • 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理。
    • 示例:乙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执行3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前还犯有抢劫罪。此时就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先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罚进行合并计算,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刑期。

二、计算方式

  1. 先减后并:

    • 计算步骤:
      1. 先将前罪已执行的刑期扣除,确定剩余刑期(设为A-已执行部分)。
      2. 将剩余刑期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设为B)进行并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示例:继续甲的例子,原判7年,已执行4年,剩余刑期为3年。若新犯的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则将3年与4年进行数罪并罚,应在4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如决定执行6年,这就是甲最终需要执行的刑期。
  2. 先并后减:

    • 计算步骤:
      1. 首先将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应执行的刑罚(设为C)。
      2. 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设为D)从确定的执行刑期C中减去,得出剩余需要执行的刑期。
    • 示例:继续乙的例子,假设盗窃罪判5年,抢劫罪判8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应在8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比如决定执行10年,由于已经执行了3年,那么乙实际还需执行的刑期就是10 - 3 = 7年。

三、对罪犯的影响

  1. 先减后并:

    • 由于是在剩余的较短刑期基础上与新罪并罚,往往会导致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相对较长。这体现了法律对新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强调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监规,不得再次犯罪,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后果。
  2. 先并后减:

    • 相对来说,犯罪分子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会比先减后并的情况下稍短一些。因为并罚时会综合考虑两个罪行的整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总刑期有所平衡。

总结: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准确选择适用的方法,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