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例子-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刑事辩护

“先并后减”是数罪并罚中的一种刑期计算方法,主要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以下是一个具体的“先并后减”的例子:

例子说明

假设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了3年之后,司法机关发现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诈骗罪,且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就需要对甲进行数罪并罚,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来计算其最终应执行的刑期。

计算步骤

  1. 先并:

    • 将前罪(盗窃罪)的剩余刑期与新发现的漏罪(诈骗罪)的刑期进行并罚。
    • 前罪剩余刑期 = 前罪总刑期 - 已执行刑期 = 8年 - 3年 = 5年。
    • 新发现的漏罪刑期为5年。
    •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因此,甲的总和刑期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
  2. 后减:

    • 法院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范围内决定甲应执行的具体刑期,假设决定执行7年。
    • 然后,从这个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甲已经执行的3年刑期。
    • 最终,甲还需执行的刑期 = 决定执行的刑期 - 已执行刑期 = 7年 - 3年 = 4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注意事项

  • 在进行“先并后减”的计算时,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刑期限制的规定,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则应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计算,这与“先并后减”是不同的。

希望这个例子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先并后减”在数罪并罚中的应用。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