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并后减是刑法哪里的规定-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9-17 刑事辩护

“先并后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一种规定,具体体现在该法第七十条。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一规定即所谓的“先并后减”。

二、适用场景

“先并后减”主要适用于以下场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此时,需要先将漏罪所判刑罚与原判刑罚进行并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以确定剩余需要执行的刑期。

三、计算方式

  1. 并罚:首先,将漏罪所判刑罚与原判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 减去已执行刑期:然后,从并罚后决定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剩余需要执行的刑期。

四、实例分析

假设某犯罪分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3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诈骗罪未判决,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

  1. 并罚:将盗窃罪8年与诈骗罪5年进行并罚,假设决定执行10年。

  2. 减去已执行刑期:从10年中减去已执行的3年,该犯罪分子还需执行7年。

五、特点与意义

“先并后减”的特点在于,它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所犯数罪的全面评价和惩处,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通过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避免了重复惩处,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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