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常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破产抵销权行使条件的详细分析:

一、基本前提与债权债务形成时间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这是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基石。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同时债务人也对该债权人负有合法有效的债务。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同时乙公司也欠甲公司借款,双方存在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权债务均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仅当债权债务均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前形成时,才可进行抵销。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债权人在破产后通过不正当手段增加可抵销的债权,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债权债务中有一项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形成的,则不得进行抵销。

二、债权申报与提出抵销

  1. 债务申报:债权人欲行使破产抵销权,必须首先依照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这是确保破产程序公平、有序进行的关键步骤。债权人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

  2. 主动提出抵销:债权人需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请求。管理人作为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将审核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抵销条件。债权人应提交书面的抵销申请,并说明抵销的债权债务情况及相关证据。

三、债权的性质与到期情况

  1. 债权性质:债权人的债权应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且未设立担保物权。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债权通常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无法参与破产分配及抵销。例如,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抵押权,则该债权不得用于抵销。

  2. 债权到期:债权必须已经到期或条件已成就。对于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债权,只有在其到期或条件成就后,方可用于抵销。若债权尚未到期或条件未成就,则债权人无权要求抵销。

四、诉讼时效与特殊禁止情形

  1. 诉讼时效: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失去法律保护,无法用于抵销。因此,债权人在行使破产抵销权前,应确保其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2. 特殊禁止抵销情形:

    • 恶意抵销禁止: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用该债权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抵销。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知悉债务人破产或即将破产的情况下,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然后试图进行抵销,从而优先获得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债权禁止抵销: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除非该债务基于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已发生的原因),不得抵销。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债权人在明知债务人财务困境或破产风险的情况下,故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并试图通过抵销来优先受偿,对其他债权人构成不公平。
    • 债务人恶意负担债务禁止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除非该债权基于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已发生的原因),也不得抵销。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在明知债务人破产风险的情况下,故意获取对债务人的债权以进行抵销,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五、程序条件与公平性

  1. 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债权人要行使破产抵销权,必须向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提出抵销的主张。管理人将对债权人的抵销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抵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还必须确保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此,在行使破产抵销权时,必须综合考虑其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并确保抵销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结与建议:

企业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守上述条件,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序性。债权人在行使此权利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抵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您在破产抵销权行使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